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公法:
【答案】公法是在民法法系中和私法相对的一种法的分类.古罗马法学家将公法定义为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是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就是公法.包括行政法,刑法和组织法等.
2.法系:
【答案】法系的含义和划分标准并没有完全一致的共识.一般认为,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和由此表现出的不同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相似外部特征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西方社会最主要存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和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
二、判断题
1.原始社会的习惯就是习惯法。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本题主要考察古代法律的产生形态;重点区别原始社会习惯和习惯法的关系;
【考点分析】法律的产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社会关系的调整总是从个别调整再发展到一般调整.个别调整数量的增多,就需要形成一个一般的行为规则,以便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法又经历了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习惯法是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习惯,属于法律的正式渊源,它和习惯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因此说原始社会的习惯并不就是习惯法。故本题选错。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考点分析】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前者针对一般的情况、一般的主体发布,可以反复适用,属于法的范围。后者针对特定情况,特定主体发布,并且一次性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实质就是法的载体,法的具体的表现形式。在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提及的文件,例如: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都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其目的就是体现法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而非规范法律文件主要指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节书、逮捕证等。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正式的法的范围,它只是法的适用等结果,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其针对特定主体、事件或场合具有具体的法律效力.
3.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是不溯及既往。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溯及力
【考点分析】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一般由具体的历史条件决定并由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在当代中国,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是一项绝对化的原则,现代国家立法规范,尤其在刑法中,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不能适用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应以旧法为准;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即新法此时具有溯及力.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侵犯****的法是恶法。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护以及善法与恶法的观念
【考点分析】****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的权利,人之为人是一种道德判断,****本质上就是一种道德权利.****为国家实定法提供一种基础的应然的判断依据,违背****的国家法是恶法,自然法学派一贯主张"恶法非法".
5.司法人员首要的伦理规范是忠诚于法律,只服从于法律。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司法活动的职业伦理
【考点分析】司法的过程就是司法权的运用过程,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恪守司法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原则.忠诚于法律,只服从法律,这是司法活动的首要职业伦理规范。具体表现在:(1)司法权一项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2)司法权只服从法的引导,而不接受任何命令;(3)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制约而不能实行领导;(4)司法权只服从理性,而不服从任何权势和情感的压迫。
三、简答题
试从法的形式特征论述法的主要特点。
[答案要点]法的形式特征是法律本质的外化,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法的特征是法律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人们不能主观臆想,只能科学地予以认识和分析。法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它首先对行为起调控作用。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调控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例如:道德规范主要是通过思想和社会舆论控制来调整社会关系,政治规范则是通过组织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
法律出自于国家,具有国家性。法律在全国范围的实施,要求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基本方式:制定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产生新规范的活动;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确认和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则为主,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规定。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尽管其他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是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性能。
这种形式特征导致法律具有如下优点:
1.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法律具有效率性,作用是高效率的。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法律通过规范性调整,可以对一切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起作用,每个人只需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因此是高效率的。
2.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法律的普遍性的程度不是一致的而是有差异的。
3.法律具有利导性。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权利和义务互为范围和界限。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则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
4.法律具有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的强制力决定了法的强制性,强制性是强制的反映。
5.法律具有程序性。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法而得以实现的,都是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法律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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