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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法规必背知识点(2)

时间: 文桦2 其它答案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考点1:增值税的概念

  1.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应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考点2: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的是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考点3:增值税的类型生产性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类型,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考点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

  (1)基本税率17%:除适用13%税率货物之外的应税货物以及所有应税劳务

  (2)低税率13%: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适用13%税率的货物包括以下几种: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热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简称“粮油水气煤”——鼓励发展居民日常生活能源)②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鼓励宣传文化事业——精神文明)③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鼓励农业)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

  (1)销项税额①计算公式: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②销售额的确定 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A.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B.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C.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D.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进项税额①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B.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C.其他按规定计算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如购买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或销售货物时承担的运费可以按运费金额和7%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以票抵税”,“票”即指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

  第二类为“计算抵税”,包括购买农业产品可以按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或销售货物时承担的运费可以按运费金额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况

  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A.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D.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考点5: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

  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考点6: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规定:(1)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有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考点7: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出口货物,应当按月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二、消费税

  考点1:消费税征税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五类产品:

  1.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烟、酒、鞭炮焰火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3.高能耗产品:摩托车、小汽车

  4.稀缺资源消费品: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化妆品、汽车轮胎

  考点2:消费税计税方法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即从价又从量)。

  考点3: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考点4:消费税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除适用单一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之外的各种应税消费品

  2.单一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考点5: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的确认: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品,其消费税计税依据和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量的确认:①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数量④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考点6: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个基本计算公式

  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考点7: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一律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消费税三种情况下的组成计税价格有个共同特点,即都要除以(1-比例税率),这是因为分子部分本身不包含消费税,而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其计税依据里应该包含消费税本身,除以(1-比例税率)相当于加上了消费税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同类产品售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考点8: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纳税;其余情况应按平均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考点9: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考点10: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注意: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考点11: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考点12:纳税地点

项目 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受托方是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地海关

  三、营业税

  考点1: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考点2:营业税税目、税率

税目 税率
提供应税劳务 交通运输业 3%
建筑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金融保险业 5%
服务业
娱乐业 5-20%
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考点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方法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额计税 营业额全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差额计税 营业额减去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准予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考点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具体规定: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的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销售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 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考点5: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考点6:纳税地点

情形 纳税地点
提供应税劳务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建筑业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动产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出租动产

  与土地和不动产有关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土地、不动产所在地,除此之外基本上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记住建筑业劳务是在应税劳务发生地。

  四、企业所得税

  考点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考点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考点3: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税人 税率 备注
居民 25%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0% 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考点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考点5: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法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1.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项目基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5)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6)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8)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考点6: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③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考点7: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如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税率、纳税义务

纳税人 税率 纳税义务 纳税地点
居民 25% 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注册登记地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该机构来自境外的所得 机构、场所所在地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0%(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五、个人所得税

  考点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纳税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在我国纳税),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考点2: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①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考点3: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要注意“每次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此处为“应纳税所得额”,非“每次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税率。

  考点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4800=3500+附加减除费用1300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以上四点可概括为:

  (1)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人员和外籍专家;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收,稿酬所得适用减征30%。

  5.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4:纳税申报方式

  1.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需自行申报的情形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取得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

  3.需代扣代缴的情形: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考点5: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考点1:税务登记种类

  设立登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停业期限不超过一年)、注销登记(15天)、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考点2:设立登记1.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考点3:变更税务登记

  1.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范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具体包括: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登记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增减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2.时间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考点4:停业复业登记

  1.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应该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考点5: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2.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包括:

  ①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或终止纳税义务的;

  ②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

  ③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

  3.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机前(先税务后工商),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或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税款、滞纳金、罚金,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等。

  考点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2.《外管证》一地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考点7:纳税人税种登记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考点8: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包括国家机关。

  2.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的开具与管理(与2011年教材相比做了较大变动)

  考点1: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一种收付款凭证,但是并非所有的收付款凭证都是发票

  考点2:发票的印制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2.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5.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考点3:发票的管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考点4:发票的领购

  1.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暗中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样式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2.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考点5:发票的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考点6:增值税专用发票

  1.概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适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有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是指:①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和应纳税额的;②不能准确提供进销项和应纳税额有关纳税资料的;③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4.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5.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证件包括: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②经办人身份证明;③发票专用章印模。

  6.一般纳税人之间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时,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购买方未提供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②销售免税项目货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③其他按规定不准抵扣的货物或劳务。

  7.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才能作为抵扣凭证。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①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②认证不符、密文有误;③虚开发票;④未按规定开票。

  8.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9.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考点7:普通发票

  1.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2.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名称前带行业名称)。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电话费专用发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3.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印制具名普通发票。

  4.对无固定经营场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可以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考点8:专业发票

  1.专业发票不同于专用发票。专业发票指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交通方面的发票、凭证。

  2.专业发票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3.浙江省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专业发票有:保险专用发票、金融服务统一发票、邮政业务统一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等。

  注意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的区别

  考点9:发票的开具要求1.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按顺序填开,填写规范,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5.发票开票时限和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考点10:发票的保存期限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不得擅自销毁,应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开具要求和销毁今年教材作了较大改动,应重点掌握。

  三、纳税申报

  考点1: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考点2: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的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其他方式。

  1.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2.数据电文申报:网上申报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3.简易申报: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

  四、税款征收

  考点1:税款征收的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

  1.查账征收: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再多退少补。主要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虽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前提是设置账簿,但是并非所有设置了账簿的单位都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如果设置了账簿但是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是不能采取查账征收的。

  2.查定征收: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据以征税。

  3.查验征收: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

  4.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5.代扣代缴: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收税款的方式。

  7.委托代征: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考点1: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其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考点2:税务代理的特点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考点3: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考点1: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具体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②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③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考点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3.具体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不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3:法律责任

  1.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2.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

  考点4:税务行政复议

  1.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2.适用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其他税务当事人。

  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上述“(1)征税行为”规定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申请人对上述除“(1)征税行为”规定的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复议)

  4.复议机关

  ①申请人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考点1:国家预算概念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

  考点2:国家预算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考点3: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我国国家预算级次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

  2.我国的国家预算一共分为五级,包括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五级预算。

  3.国家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分为总预算和部门(或单位)预算。

  考点4:国家预算的构成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总预算、部门单位预算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是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是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考点5:预算管理的职权(内容多,最多考到1分,必要时可跳过)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会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人大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3.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的职权

  1.各级政府:报告权、汇总备案权、执行权、监督权、改变撤销权等。特殊:乡、民族乡、镇政府没有“汇总备案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各部门:编制权、组织和监督执行权;报告权

  2.各单位:编制权、上缴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监督

  考点6:预算收入

  1.预算收入的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预算收入的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考点7:预算支出

  1.预算支出的内容包括: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2.预算支出的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考点8: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3.预算草案的编制方法、原则和内容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⑤上解上级的支出;⑥下级上解的收入。

  考点9:预算的审批1.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政府财政部门及各部门的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地方两条线。

  (1)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2)中央各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4)地方各部门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考点10:预算的执行

  1.预算执行工作是实现预算收支任务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2.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3.预算收入执行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4.预算支出执行

  三原则:

  (1)按照预算拨付;

  (2)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

  (3)按照进度拨款。

  5.国库概念: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国库的设置: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考点11:预算的调整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考点12:决算概念决算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考点13:预决算的监督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3.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4.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考点1: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主体。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考点2: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一信)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考点3: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1.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购又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

  2.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实施分散采购。

  考点4: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主体)

  2.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非营利事业法人)为采购代理机构。

  考点5: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叫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在对供货商的报价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供货商。 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询价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3)询价。(4)确定成交供应商。

  考点8: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考点1: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概念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管理的制度。

  考点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及各类账户的用途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都是财政部门开设的,除了国库单一账户是开在中国人民银行外,其余的都是在商业银行开设的。

  1.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

  2.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包括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与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

  3.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5.特设专户: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性资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开设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考点3: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及适用范围

  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考点4:财政收入收缴方式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或者缴款人依法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依法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考点1: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点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特点:利益的相关性、发展的稳定性、广泛的社会性、较高的约束性。

  考点2:会计职业道德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教化功能。

  考点3: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重要)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1.在作用上相互补充;

  2.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

  3.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4.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实现形式不同;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则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及其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会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系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3.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或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它是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的。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的实施更需要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考点1: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考管理、强化服务。

  考点2:各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重要)

  一、爱岗敬业1.地位:爱岗敬业是会计从业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是最基本的道德素质,是所有职业道德规范的共同要求。

  2.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安心本职岗位;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处理每一笔经济业务;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1.地位:诚实守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工作准则。

  2.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1、地位: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和行为准则。

  2、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3)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四、客观公正

  1.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五、坚持准则

  1.“准则”的含义:泛指有关会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基本要求(1)熟悉准则;(2)遵循准则;(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1.会计职业技能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会计实务操作能力、沟通交流能力、职业判断能力。

  2.基本要求

  (1)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2)勤学苦练,刻苦钻研;

  (3)开拓进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七、参与管理1.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1.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

  (2)提高服务质量;

  (3)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考点1: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

  1.接受教育即外在教育,是指通过学校或培训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以职业责任、职业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正面灌输,以规范其职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教育。接受教育具有导向作用。

  2.自我教育是通过自我学习,提升自身道德修养的行为活动,是内在教育。把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要求,逐步转变成会计人员内在的职业道德认知、会计职业道德情感、会计职业道德意志和会计职业道德信念,要通过内在的自我教育才能实现。

  考点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职业道德观念教育、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普及会计职业道德基础知识,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应广泛宣传会计职业道德基本知识,使广大会计人员懂得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它对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质量有何重要影响;懂得一旦违背会计职业道德,除了受到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外,还会受到行业惩戒和处罚。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以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为内容的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应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通过开展对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的讨论,给会计人员以启发和警示,从而提高会计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会计人员辨别是非能力。

  考点3: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在会计学历教育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在会计继续教育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1.会计专业类大专院校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环节,是会计人员岗前教育的主要场所,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2.会计继续教育是强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形式。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整个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始终。

  考点4: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环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是指通过不断地自我教育,最终把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逐步转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从而将会计职业实践中对职业道德的意识情感和信念上升为遵守职业道德习惯,并最终成为自己的职业本能。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考点5: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1.不断进行内省2.要提倡“慎独”精神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考点1: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与实施依靠:财政部门的组织与推动;会计职业组织行业自律;社会各界各尽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考点2: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1.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2.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3.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各单位在聘任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时,除必须具备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外,也应考察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4.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会计人员若存在违法行为不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同时还要接受相应的职业道德惩戒。法律和道德惩戒应同时并处,不可代替。

  5.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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