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必背知识点
二建法规必背知识点
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 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 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知识点琐碎)
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掌握。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基本程序: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
格审查(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开标、评标、中标。每个流程的详细规定内容、时间节点牢固掌握。
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投标文件(要求、编制、时间点)与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
(4)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5)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6)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作废标处理。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各种情形的内容):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条例》规定)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法定条件)。
知识点三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总承包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设计—采购总承包(E-P)
(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总承包的资质管理、总承包单位的责任(约定责任和法定责任)、共同承包的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对分包单位的认可、禁止违法
分包、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知识点四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知识点琐碎)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合同的分类(内容):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
不要式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二者的区别记忆)。
建设工程工期:工期顺延和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及索赔损失规定:(内容)
无效合同(类型、条款)和效力待定合同(类型)二者的区别。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各内容的详细点)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相关规定)。
知识点五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比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
管的规定(有效期)。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知识点六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处理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重伤;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下重伤,或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和相应措施规定。
知识点七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依法履行合同、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推销劣质材料
设备、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八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总分包
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责任:见证取样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九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保修制度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细节性知识点内容)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
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
长。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
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
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留、返还等内容。
(4)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知识点十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各类管辖内容)。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保全、证据的应用)。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 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短期诉讼时效:1 年
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 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
效期间为1 年。
(4)最长保护期:20 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2)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一审程序:起诉、审查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2、第二审程序:上诉提起和受理、上诉的审理、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也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
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应当再审。
注意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
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
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执行根据
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2、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的程序
(1)申请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2)执行
提交执行的案件有: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
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3)再申请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仲裁制度: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掌握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相关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
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1、涉外因素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2)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2、涉外仲裁类型
(1)一方中国公司企业,另一方是外国公司;
(2)双方都是外国公司;
(3)涉及港奥台的案件
3、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4、涉外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5、涉外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6、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国内,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知识点十一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相关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订立的注意事项)、基本条款。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相关规定。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劳务派遣、劳动保护的规定<时间、卫生、特殊人群、保险和福利>)。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标的物、孳息)、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