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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时间知识点(2)

时间: 炎婷2 其它答案

  ②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25.(P95)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6.(P98)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质监站向委托部门报送质检报告。

  27.(P98)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备案。

  28.(P99)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29.(P105)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应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30.(P106)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甲方在该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31.(P10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由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以前向环保局申报。

  32.(P118)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3.(P12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则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4.(P12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P12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36.(P1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P1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给劳动者每月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8.(P124)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不得超过6个月。

  39.(P127)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0.(P128)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1.(P129)预告解除中: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代工资金,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2.(P131)经济补偿标准: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3.(P13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4.(P132)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阅至少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5.(P138)工程文档的归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文档向建设单位归档。

  46.(P139)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请档案馆对档案预验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47.(P140)档案的验收:一般项目在竣工前验收完即可,重大项目要在竣工验收前3个月内完成。

  48.(P141)不通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万分之五。

  49.(P142)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50.(P157)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1.(P169)可撤销合同的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驶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51.(P18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驶。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驶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2.1.(P191)合同的单方解除: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53.(P197)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4.(P214)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55.(P214)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的10天。

  56.(P21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依法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57.(P217)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

  58.(P217)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59.(P217)执行异议中,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0.(P223)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1.(P22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62.(P225)行政复议: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63.(P227)法院接到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64.(P228)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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