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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必背知识点

时间: 炎婷2 其它答案

  法硕非法学必背知识点

  1.概念: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2.成立条件 ①起因条件:存在具有社会危害、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

  ★具体表现:1)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3)侵害现实存在4)侵害通常是人所实施。

  ★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

  ②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侵害之时,不能是事前或事后防卫。

  ★不法侵害已经终止:1)不法侵害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4)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③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及于第三者。

  ④主观条件:主观出于正当防卫目的,为使有关财产、人身、其他利益免受进行的侵害。

  ⑤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1)客观需要说2)基本适应说3)相当说(较合理)。

  3.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①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且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过失。

  ②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与避险过当一致)。

  ★影响量刑因素:1)防卫目的2)过当程度3)罪过形式4)权益性质

  4. 无过当防卫权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简述紧急避险概念与成立要件?

  1.概念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

  ①起因条件: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危险来源:1)人的危害行为2)自然灾害3)动物侵袭4)人的生理、病理疾患。

  ②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即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③对象条件:第三者合法权益,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较大的合法权益。

  ④主观条件:主观出于正当避险目的,为使有关财产、人身、其他利益免受进行的侵害。

  ⑤限制条件:除了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外,无其他方法保全另一较大合法权益。

  ⑥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大于个人利益。

  ⑦特别限制条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否则追究法律责任(警察等)。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①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造成了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

  ★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且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过失。

  ②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与正当防卫一致)。

  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一) 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同点

  1. 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 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1. 危害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中危害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一是人为的危害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二是自然灾害;三是动物侵袭;四是人的生理、病理疾患。

  2. 行为对象不同。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

  3. 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实施则要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选择。

  4. 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章 刑法的概念和种类

  1.管制及其适用?: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①对犯罪分子不予以关押:

  ②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有关会客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③管制是有期限的刑罚方法:3月 ~ 2年 ,max:3年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生效)之日起算,若判决执行前已羁押,羁押1日=刑期2日。

  ★若被判刑的犯罪与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系同一行为,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可折刑期。

  ★管制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④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享有除被限制的之外的权利:如政治权利、同工同酬等。

  ⑤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管制届满,公安机关向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群众宣布。

  2.拘役及其适用?

  短期剥夺罪犯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属“短期自由刑”。

  ①剥夺罪犯的自由:将罪犯羁押于一定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②期限较短:1月 ~ 6月 ,max: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1日=刑期1日。

  ★管制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③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某些待遇:1)每月可回家1 ~ 2日2)参加劳动者,可酌量发给报酬(非同工同酬)。

  ④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执行场所:拘役所→监狱→看守所(在监狱、看守所执行,要分管分押,避免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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