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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刑法知识点

时间: 炎婷2 其它答案

  2016年刑法相关知识点整理

  1、盗伐林木罪的考点总结如下:(1)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入罪的标准是“2-5 立方米”;(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以毁坏的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林木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2、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后者则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不按要求任意砍伐的行为,后者是盗伐的行为;(3)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后者则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毒品类犯罪的考点

  1、贩卖毒品罪:(1) “贩卖”,应做扩大解释,包括“出售、为出售而购买、居间介绍买卖”三种行为;(2)本罪的成立虽不要求具有营利的目的,但也必须是有偿提供的行为;(3)本罪的既遂标准是将毒品实际交付给对方;(4)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只成立贩卖毒品罪一罪,事后不可罚。

  2、走私毒品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 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1)就同一种毒品而言,走私毒品的危害性要比贩卖毒品的危害性大,但已满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绝不能依照“举轻以明重”的所谓当然解释,认为其应对走私毒品罪也负责;(2)本罪的既遂标准,需注意几个细节: ① 陆路输入应当以逾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本国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 ② 海路、空路输入毒品的,以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标准,否则即为本罪的未遂。

  3、根据刑法第 155 条的规定,如下间接走私毒品的行为,也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1)在国(边)境输入与输出毒品的;(2)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的;(3)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即, “第一手购买毒品”的,也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4、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时,旨在禁止人们持有特定物品,进而禁止人们利用特定物品侵害法益,而非命令人们上缴特定物品。例如,甲发现乙将毒品放在自己家中后,并未上缴至有关部门,而是立即销毁了该毒品。甲在发现毒品后并没有继续支配、控制毒品,故不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5、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采用某种方法使他人暂时丧失知觉或者利用他人暂时丧失知觉的状态, 给他人注射毒品的,应认定为本罪。但是,如果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并造成对方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则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6、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本案中,乙既是走私毒品罪的实行犯,又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帮助犯;钱某既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实行犯,又是走私毒品罪的帮助犯。因此,乙与钱某成立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犯;

  7、几个零星的总结:(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4)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系间接正犯。乙虽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但由于其客观上卖的是头痛粉,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性,因此无罪,而非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对象不能犯的未遂);(5)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6)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7)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是所有者;(8)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9)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10)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11)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8、几个零星的总结:(1)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购者、托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2)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则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论处;(3)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必须是为毒品犯罪分子进行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不能为自己;(5)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所在地曾经发生变化的行为,也成立运输毒品罪; (6)为自己吸食而乘坐交通工具运输毒品,如果达到一定数量要求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7)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对毒品数量有要求,

  ★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三个标准同时判断,少数服从多数

  ★刑法常考点第六讲,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成立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犯罪是特例: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来及挽回损失的被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3、具有防卫意识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除外)。{结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自救行为。[真题]2009年卷二第3题

  ★刑法常考点第七讲,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的成立:

  1、存在现实的危险2、现实的危险正在发生3、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4、行为人不得已而为之5、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重点掌握与正当防卫区别:例如,甲唆使自己的狗攻击乙,乙对狗反击即是正当防卫,乙如果逃跑至丙受伤,即是紧急避险。{结论}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正对正

  ★刑法常考点第八讲,罪过形式之故意。

  重点掌握: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意志因素是放任。但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如:甲欲杀妻子乙,在饭里投毒,如果甲明知乙吃饭肯定喂孩子,对孩子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若甲不确定妻子会不会喂孩子,投毒那天喂了,对孩子死亡是间接故意

  ★刑法常考点第九讲,罪过形式之过失。

  重点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情形一,司机甲知道刹车不是很灵,但想一点路程就到了,打了双跳灯,低速运行,情形二,司机知道刹车不好,依然高速运行。两种情形都导致了危害结果。判断标准:客观上是否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情形一是过于自信过失,情形二是间接故意

  ★刑法常考点第十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之对象错误。

  如,甲误将几十米外的丙当做乙开枪杀死。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几十米外的人,客观也杀死了,因此,在对象上具体符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想杀人,也杀死了人,虽然具体对象有错误但不影响成立故意杀人罪。{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两种学说一致: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刑法常考点第十一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认识错误之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甲欲杀乙,开枪打偏了,打死了乙身旁的丙。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欲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虽然对乙是未遂,但是对丙也是故意杀人的既遂。想象竞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司法考试官方立场是法定符合说,成立犯罪既遂

  ★刑法常考点第十二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认识错误之因果关系错误

  包含:1、狭义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将乙关入小黑屋,欲饿死乙,结果乙因为空气不流通窒息而死。结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2、事前故意,如,甲与杀死乙,重击后以为乙死了,为掩盖将其埋了。结果乙是被埋窒息而死。这里需要根据介入因素判断标准。重击对死亡威胁大,掩盖被害人不异常,掩盖对死亡威胁大。综合认定,甲重击对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3、结果的提前实现。如甲与杀死乙,制定了流程,先放安眠药弄晕乙,再拖入河里淹死。但安眠药弄多了,直接致乙死亡。判断标准,先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的实行行为,是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此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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