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建法规知识点整理(2)
30、★工程监理的依据是:
(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2、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
(1)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违法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违法责任。
33、监理工程师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34、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5、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7、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3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节能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9、规划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40、消防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一招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公安机关进行抽查。应当验收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1、环保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42、节能验收: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3、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44、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45、单项工程峻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峻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天;
(2)500 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对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46、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7天内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施工。未签证的,发生争议后承包人责任自负。
48、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9、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0、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2. 质量保修期限. 3. 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51、★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5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建设单位,一份留留备案机关存档。
5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54、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卫生间、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5、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 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展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 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某: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困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56、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由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限进行验收的,责任期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限进行验收的,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57、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按照工程价款总结算5%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申请返还,发包人接到申请后应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14日内发包人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内发包人仍不答复,视为同意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支付保证金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5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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