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会综合考试税法知识点(2)
综合考试税法知识点: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提供营业税劳务或增值税劳务、服务。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特别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1)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为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1)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解析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解析2】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综合考试税法知识点:消费税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消费税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与增值税不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消费税实行实耗扣税法,即以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4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涉及10个税目,共12项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9)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0)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
(11)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
(12)外购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考点提示】该考点出题频率较高而且也比较难处理。
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当期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综合考试税法知识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区别与联系
消费税与增值税作为流转环节的两个税制,税收制度的规定存在区别,同时也存在共性和联系。
(一)区别表现为四个方面
(1)两者范围不同:增值税广泛征收,消费税限定在特定消费品。
(2)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3)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在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4)两种的计税方法不同:增值税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消费税根据应税消费品来计算。
(二)两者的联系
(1)两者都对货物(有形动产)征收。
(2)一般而言,征收消费税的同时要征收增值税;但是,反之不是如此。
(3)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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