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区划
1958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为了逐步改变生产力布局的不平衡和不合理状态,充分合理地利用各地区人力、物力资源,在全国建立完整工业体系的同时,试图在地方上也建立不同水平、各具特点的工业体系,于是在六大行政区(1954年撤消)的基础上,将全国划分为七大经济协作区。
七大经济协作区包括:
东北经济协作区——黑、吉、辽
华北经济协作区——京、津、冀、晋、内蒙古
西北经济协作区——陕、甘、宁、青、新
华东经济协作区——鲁、苏、皖、沪、浙、赣、闽、台
华中经济协作区——豫、鄂、湘
华南经济协作区——粤、桂
西南经济协作区——川、贵、滇、藏
1961年,国家将华中和华南经济协作区合并为中南经济协作区,于是全国调整为六大经济协作区。各大经济协作区均设有中央局和大区计委,负责协调大区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并组织各种经济协作。因此,这是一个按行政系统组织起来的经济区。
2.三大经济地带
中国在“七五”计划(1986-1990)期间提出了地区经济的梯度开发思想,以沿海为基地,以其经济技术优势开发内地资源,进而再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形成东部沿海、中部内陆、西部地区三大经济地带(图10)。
东部地带:包括辽、冀、京、津、鲁、苏、沪、浙、闽、粤、琼、桂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暂不包括港、澳、台),是全国人口密度和经济密度最大、经济实力雄厚、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
中部地带:包括黑、吉、内蒙古、晋、豫、鄂、湘、皖、赣9省、自治区,是全国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
西部地带:包括川(含后设立的重庆市)、贵、滇、藏、陕、甘、宁、青、新9省、自治区,是全国经济比较落后、人口比较稀少的地区。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三大地带覆盖的地域范围有所变化。广西和内蒙古被划入西部地带后,调整为东部地带包括11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带包括8省,西部地带包括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3.“九五”计划提出的七大经济区
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在三大经济地带内部,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特点和条件仍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例如工业分布上存在着“北重南轻”的结构差异和“北煤南水”的能源赋存差异,农业上更是存在着水热组合条件和农业利用结构上的差异等。
因而,从中国国情出发,1996年在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1996-2000)中提出了中国七大经济区的新方案。
(a)环渤海经济区:以北京、天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石家庄、唐山、太原、呼和浩特等城市为核心,坐落于东北亚的中心,是国家政策引导发展的重点区域。
(b)东北经济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内蒙古东部盟市。地处东北亚开放地带,石油化工、矿冶机电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在全国居突出地位。
(c)长江三角洲及沿江经济区:包括长江三角洲15个市和沿江28个地市。全国最大的经济技术核心区,成为内联中、西部的中国与亚太经济区的结合部。以地方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建立起来的,以轻纺工业为主、轻重工业均较发达的综合经济区。
(d)中部五省经济区:包括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是中国经济发达地带向西部的过渡带和上海、连云港、广州三个对外开放“窗口”的连接地带。水土光热等自然条件优越,农业发达,是中国重要的农业基地。
(e)东南沿海经济区:包括广东、福建两省和浙江南部沿海地区(今后可将港、澳、台划入),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特区集中的地带,是中国收入水平最高的地区。
(f)大西南经济区: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西藏、海南以及广东西部。资源组合条件良好,但资源开发程度较低,中国面向东南亚和南亚开放的前沿。广西、西藏和海南经济相对落后,是中国面向东南亚和南亚开放的前沿。
(g)西北经济区:包括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和内蒙古西部盟市。生态环境脆弱,但自然资源特别是能源、矿产等资源丰富,少数民族集中,经济总体水平偏低,是我国通往中亚、西亚乃至欧洲的重要门户。
气象地理区划
以下内容引自中国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编制(2009年12月30日)的国家标准《中国气象地理区划》(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使用的标准,是2006年8月由气象出版社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和国家气象中心名义出版发行的《中国气象地理区划手册》中提出的标准,两者略有出入:
1.全国一级气象地理区划
一级区划中,将我国划分为十一个大区,分别为:
西北地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五省(区);
华北地区:山西、河北二省,北京、天津二市和河南、山东两省黄河以北地区;
内蒙古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地区: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
黄淮地区:黄河至淮河间所含的河南、山东、安徽、江苏四省地区;
江淮地区:淮河至长江间所含河南、湖北、安徽、江苏四省地区;
江南地区:长江至南岭间所含的湖北、湖南、江西、浙江、安徽、江苏、上海和福建北部(从南岭
向东延伸)等地;
江汉地区:江淮、黄淮以西的河南、湖北其余地区;
华南地区:广东、广西、海南、台湾四省(区)和福建南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西南地区: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四省(区、市);
西藏地区:西藏自治区。
2.全国二级气象地理区划
西北地区:分为西部、中部和东南部、东北部。
西部包括新疆和青海西北部、甘肃酒泉等地;中部主要指甘肃河西的张掖、武威和陇中的西部、甘南等地部分地区以及青海西北部以外的其余地区;东南部主要指陕西南部和甘肃陇南等地;东北部含陕西中北部、宁夏和甘肃陇东、陇中的中东部部分地区。
华北地区:南北向分为南部、中部、北部,东西向分为东部、西部。
南部包括山西和河北两省南部和河南、山东两省黄河以北地区;北部指恒山和燕山山脉以北的山西、河北两省北部地区;中部为恒山和燕山山脉以南至华北南部以北的京、津和山西、河北两省中部地区。东西则以太行山山脉及延长线将华北划分成东西两部分。
内蒙古地区: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
东北地区:南北向基本按三省边界分为南部、中部、北部;东西向基本上以小兴安岭北端向南与松嫩和辽河平原东侧连线为界分为东部、西部。
黄淮地区:南北向以伏牛山、桐柏山连接处与苏鲁两省交界处为连线分为南部和北部,东西向以东经116 度经线分为东部和西部。
江淮地区:东西向基本以江苏和安徽交界线分为东部和西部。
江南地区:南北向基本以浙赣和湘黔两条铁路线为界分为南部和北部,东西向基本以江西省东北部与浙江交界的南北延伸线和江西与湖南交界线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
江汉地区:以武当山东侧山麓为界,分为包括河南南阳盆地、湖北中东部以平原为主的东部和以山地为主的西部。
华南地区:南北向基本以北回归线分为南部和北部,东西向以福建与广东、广东与广西交界线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
西南地区:分为包括川西高原和云南西北部部分地区在内的北部,云南和四川西南部等地的南部以及重庆、贵州和四川盆地的东部。
西藏地区:按方位分为西藏南部、北部、东部、西部和沿江一线。
海域气象地理区划
4.1 渤海:由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合抱而成,经渤海海峡与黄海相通;辽东半岛南端老铁山角与山东半岛北岸蓬莱角的连线为渤海与黄海分界线。
4.2 黄海:黄海西临山东半岛和苏北平原,东至朝鲜半岛,北接辽东半岛。长江口北岸的启东角与韩国的济州岛西南角的连线为黄海与东海分界线。
4.21 黄海北部:渤海海峡以东,北起鸭绿江口,南至成山头至朝鲜的长山串(37.0°N,124.6°E)一线的连线;
4.22 黄海中部:北起成山头至朝鲜的长山串(37.0N,124.6E)一线的连线,南至北纬35 度线;
4.23 黄海南部:北起北纬 35 度线,南至长江口北角与韩国的济州岛西南角连线;
4.3 东海:位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岛,日本琉球群岛、九州岛之间。北与黄海毗邻,东北以济州岛、五岛列岛、长崎一线为界,并经对马海峡与日本海相连,东和东南以日本九州岛、琉球群岛与太平洋隔开,南以福建省平潭岛到台湾北头的富贵角连线为界,致北纬25.0 度纬线。
4.31 东海北部:北起长江口北端至韩国济州岛西南角一线,东北至韩国、对马二海峡西侧,东及东南至日本九州岛、琉球群岛北部,南至北纬29.5 度线为界。
4.32 东海南部:北至北纬29.5 度线与东海北部为界, 东及东南至琉球群岛与太平洋相邻,西南至台湾海峡北口,南至北纬25.0 度线。
4.4 台湾海峡:台湾海峡北端,以福建省平潭岛到台湾北头的富贵角连线为界,它的南端以广东的南澳岛到台湾南头的鹅銮鼻连线为界,南北长约300 公里,东西宽约170 公里。
4.5 台湾省以东洋面:以台湾北部沿北纬25.0 度线至琉球群岛为北界, 琉球群岛至巴士海峡为其东界,西界为台湾岛东岸及台湾南头的鹅銮鼻至巴士海峡,巴士海峡北部为其南界。
4.6 巴士海峡:位于中国台湾省和菲律宾吕宋岛之间,平均宽185 公里,最窄处只有95.4 公里,其间被巴坦群岛和巴布延群岛隔成巴士海峡、巴林塘和巴布延海峡3 条水道,通常把这3 条海峡统称为巴士海峡。
4.7 北部湾:位于南海西北部。广东雷州半岛南端的灯楼角与海南省西北部的临高角连线作为北部湾的东界,海南省西南的莺歌海与越南永灵附近的来角一线为其南界。
4.8 南海:南海北接中国大陆,南至加里曼丹和苏门答腊岛,东连菲律宾群岛,西临中南半岛,为一个完整的深海盆地。
4.81 南海北部:北纬18度线以北的南海海域。
4.82 南海中部:北纬18度线和北纬14度线之间的南海海域。
4.83 南海南部:北纬14度线以南的南海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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