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有什么后果
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有什么后果
背景:山东胶州市考生常升今年高考成绩出色,却因高考志愿遭同学郭某篡改,而未被陕西师范大学录取。因郭某怕常升成绩好挤掉自己,就利用二人一起在老师电脑上填志愿的机会记住了常升的密码,修改了其报考志愿,还修改了两次,让后者彻底无法修改回来。之后,考分比常升低的郭某“如愿”收到该校录取通知书。目前郭某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华商报发表然玉的观点:郭某的所作所为,体现出一种与年龄严重不符的心机和狠劲:暗自获取常升的准考证号和密码,擅自登录系统篡改常升的志愿,甚至故意用光了仅有的两次修改机会……如今,公众关注的焦点无外乎两点,即常升的利益如何补偿、郭某的恶行如何惩戒?但愿在警方、教育以及招生等相关部门共同介入后,能够通过“补录”等方式维护常升的应有权益;而对于施害者郭某,是否应依法追究刑责、剥夺学籍,也当有程序化、司法化的裁断和回应才是。为了避免悲剧重演,我们可以做的事情很多。最直接的,就是要提示考生在志愿填报之时做好技术性防范,尤其是要注重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此外,显然还应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形成系统性预防“篡改高考志愿”的坚实防线——随着常升一案浮出水面,相关司法设计与“恶行恶果”严重不匹配的现状,也该被正视和改变了。
在作弊入刑、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的背景下,偷改他人志愿、换取自己被录取算不算另一种“作弊”?这样的比较或许有些牵强,但后者的恶劣性质显然比前者有过之而无不及。现有的法律对此种恶行的惩处是否存在空白?有关惩处能否罪罚相称、引以为戒?有人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要处最高10天以下的拘留。若情节更严重,可能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罚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似乎又与本案的情节有所不同。郭某最终会被适用何种罪名,处于何种刑罚,仍有待观察。另一方面,网上填志愿本可以在家完成。但是,一些学校“建议”学生在学校由老师辅导统一填志愿。填志愿本来是相对私密的事情,众多学生在老师的电脑上填志愿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此外,填报志愿仅凭密码,无需电子邮件验证、手机验证码等多重验证,是否也有隐患?透过本案,多方面都应反思与堵漏。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后果分析
然而,于某一个当事个体而言,因高招志愿被恶意篡改而与大学失之交臂,无疑是“天塌”般的事件,很有可能命运急转,十年寒窗苦读付之东流。
高招志愿时有被篡改,当然与违法成本低有关。揆诸近年来相关事件,篡改者或者被行政拘留,或者行为被录入征信系统,总之没有因此获罪的。虽然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但是刑法并没有将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入罪。按照法律界的梳理,篡改高考志愿可能涉及三项罪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罪。在刑法的视域中,这三项罪名都以“情节严重”为定罪依据,而篡改志愿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暂无明确。
应该承认,凡是篡改他人高招志愿的行为,基本都属于主观恶意的。一种情况是,同学之间因平日嫌隙实施报复,或者类似于青岛常升事件,篡改了别人的志愿有利于减少自己的竞争对手;一种情况是,一些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违规招生,通过某种非法渠道获取考生信息,直接替考生填报了某高职院校志愿。无论哪一种,都是违法者得咎轻微,而受害者损失惨重。因为涉及个体的宪法性权利,这种悲剧局面应该被制度性救济所打破。
电子信息时代,给高考招生带来了便捷,却也因某些原因隐藏了一定风险。那么,考生除了网上填报志愿之外,就仍然需要有一份完全复制的纸质志愿,或者网报志愿的电子页面截图,由考生本人签字后存档留查和复议。一旦遇到高招志愿被恶意篡改的事件,有关部门以纸质志愿档案为准接受复议,在被篡改考生成绩高于所报院校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予以追加招生计划录取。事实上,目前纸质志愿档案环节被舍去了,且考生没有这方面的复议机会,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制度构建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守株待兔般的惩罚人,而在于约束和规范秩序,使人们不至于跌入犯罪的深渊。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必要对高招志愿被篡改者构建制度性救济常规,给他们一个复议和追加录取的机会,从而避免千万考生担忧甚至恐惧于志愿被篡改,避免被篡改后高分考生无学可上的悲剧,某种程度上也抑制了不法者篡改别人志愿的蠢蠢欲动。因为徒劳,所以才不会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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