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考试周朝历史考点
一、题型的特点要弄清
语句衔接题的特点是很显著的,题型也有两种呈现方式。第一种方式就是给一段话,这段话里面的穿插了几个序号,然后给一句话,问考生这句话放在哪个序号合适。另外一种方式也是给一段话,然后这段话里面随机设空。不同的是还会有四个选项,让考生选择最准确的一个选项填上去。这也就是语句衔接题的特点。
二、设空不同,作用不同
这类题设空的位置不一样,作用就是不同的。在中间部分设空,那中间部分大多都是有承上启下的作用,那考生选择的选项就一定要结合上下文,看是否起到了一个过渡的作用。而在开头设空,主要就是总领全文或者是引出中心句,引出话题。那考生在选择选项的时候,就一定要选能统领全文的句子。最后,如果是在结尾设空,作用就是总结全文。那考生就要选择一个总结性的句子。总之,考生选择选项的时候,就要看清选项的位置,结合文意,不要单凭感觉做题。
三、结合例题加强理解
如果只是记住了理论知识,做题的时候考生难免会一知半解,不知道如何回答。那考生就需要通过例题理解理论知识。例如,法国大革命之前,化学家拉瓦锡用巨大的凸透镜把阳光聚焦在钻石上,结果钻石烧掉了。拉瓦锡有一颗坚硬的心,他的实验击穿了。这后面就设空了,问考生该填哪个选项。第一个选项是爱就给它最好的,第二个选项就是爱可倾城,钻石永恒。第三个选项是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最后一个选项就是钻石恒久远,一颗永留传。很明显第一个选项和第三个选项与题意无关,直接排除,第二个选项文中没有提到。所以只有最后一个是正确的,最后一个选项也起到了总结全段的作用。
公务员行测考试周朝历史考点【篇2】
例1:下列关于历史人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秦穆公时期,商鞅在秦国进行变法
B韩非系统地提出了“抱法处势,法术势相统一”的观点
C李斯辅佐幼年时期的秦王嬴政处理朝政
D慎到是墨家思想的代表人物
例2:(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一项是( )
A.“锥刺股”是汉代孙敬的故事
B.“头悬梁”是战国苏秦的故事
C.“赵中令,读鲁论。彼既仕,学且勤。”中的赵中令即晋国赵盾
D.“苏老泉,二十七。始发愤,读书籍。”中的苏老泉即宋代苏洵
例3:(多选题) 下列历史事件中,发生在黄河流域的有( )
A.商鞅变法 B.王莽新政
C.魏孝文帝迁都 D.赤壁之战
从上述题目来看,我们发现其命题背景,即深入契合当前改革开放,经济大发展的时代脉搏。因此,我们看到文史的考查,相对还是比较集中的,而且所有的题目在设置的时候都有一定重大史实和社会热点话题作为背景的,故而,稍加训练,我们是可以把握的。建议大家,进行条理化梳理,比如改革事件小结法,或者时间轴法,或者口诀法,或者战争事件坐标法等,这些方法适当的吸收,能够帮助我们很快并有效率的拿下文。以重大事件小结法为例,可以进行简要的整理。
一、变法大记事
李愧变法(魏文候)、商鞅变法(秦孝公)、吴起变法(楚悼王)
胡服骑射(赵武灵王)、申不害变法(韩昭候)、邹忌改革(齐威王)
二、战争大记事
城濮之战(晋胜楚、退避三舍)、长勺之战(鲁胜齐、曹刿论战)
桂陵之战(齐胜魏、围魏救赵)、长平之战(秦胜赵、纸上谈兵)
三、战国四君子
信陵君魏无忌(窃符救赵)、孟尝君田文(鸡鸣狗盗)、
平原君赵胜(毛遂自荐)、春申君黄歇(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四、战国四将
白起、王翦、李牧、廉颇
公务员行测考试周朝历史考点【篇3】
【例】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甲是精神病人,因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知识点: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