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详细的流程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招聘国家公务员的选拔过程。它包括几个主要环节,如报名、笔试、面试和体检。以下是关于国家公务员考试流程的详解:
1、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阶段通常在每年的10月至10月间进行。招考公告会提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发布,你需要关注官方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在报名时,你需要提交个人信息、选择岗位和职位等。报名成功后,你需要等待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为了确保报名者满足公务员招聘的基本条件,如年龄、学历、政治面貌等。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会收到准考证,获得参加笔试的资格。
3、笔试
笔试通常在每年的11月或12月进行。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简称“行测”)和申论。行测主要测试考生的逻辑推理、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判断推理等能力。申论主要测试考生的文字表达、政策理解、公共问题分析等综合素质。
4、成绩查询
笔试结束后,一般1个月左右会发布成绩,可通过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招录专题网站查询。
5、面试
面试笔试合格后,考生需要参加面试。面试通常在次年的3月至4月间进行。面试内容涉及岗位知识、沟通能力、团队协作、领导能力等方面。面试的形式多样,包括个人面试、群面、情景模拟等。
6、体验与考察
体检面试合格后,考生需要参加体检。体检内容包括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心理检查等。体检的目的是确保考生具备从事公务员工作的身体条件。考察体检合格后,部分岗位还需进行考察。考察通常由用人单位负责,主要了解考生的工作经历、道德品质、政治表现等方面。
7、公示拟妙用名单
公示及聘任经过上述流程,最后会有拟录用公示,向社会公开拟录用人员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通常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考生将正式成为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国家公务员体检流程
第一,确定体检人员。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第二,参加体检。由用人单位派专人带领考生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第三,通知体检结果。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最后,复检。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体检复查注意事项
一、关于复查尿常规:
1、尿异常需复查者大多为健康人:因尿中出现白细胞、红细胞增多、蛋白阳性等,常常是由于尿被外阴部分泌物污染所致,尤其是女性更多见。
2、因此复查尿必须注意:留尿前尽可能清洗外阴部,弃去前面一部分尿(污染机会更多),只留中间部分尿送检。
3、真正因病导致尿异常者很少,故不复查尿就放弃不可取。
二、关于复查血常规:
1、血常规轻度改变多为健康人:因为许多无关紧要的因素可以导致血常规的轻度改变,比如病毒性感冒,月经期,饥饿和饮酒等;真正因病所致的只为少数。
2、因此复查血常规应在无感冒等疾病,经血量多的人应避开经期,前两天不宜剧烈运动、饮酒等。
三、关于复查转氨酶:
1、饮酒,过度劳累及运动,肌肉损伤、发热感冒等十种原因均可引起转氨酶一时性升高。
2、因此复查转氨酶前应避免上述这些情况。
公务员体检什么时候进行
正确流程如下,发布公告(下载职位表,选择可报职位)——网上报名——审核通过——上传照片和缴费——笔试——面试——体检——政审——拟录用人员的公示——正式录用。
公务员入职体检一般是面试合格以后进行,根据面试结果,用人单位组织开会研究,确定拟招录人员,由招录单位负责通知需要体检人员,参加体检的时间,地点,携带的物品资料,注意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体检结束后,等待体检结果通知。
公务员体检有哪些项目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