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子女在花都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花都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希望能够帮助到那些在花都工作的家长们。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花都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以外、在我区居住并在广州地区就业的务工人员。其非广州地区户籍适龄子女申请在我区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外来务工人员为子女申请入学的,统称入学申请人。
第三条 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协助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辖区内入学的实际需求情况,优化教育布局,充分挖掘公办中小学的办学潜力;加大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依法审批办学资格、规范办学活动,最大限度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辖下各公、民办学校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区出租屋管理中心负责收集、登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居住的情况,提供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居住的统计数据信息;对每年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外来务工人员,负责核实其在我区办理居住证年限和租赁出租屋情况等相关信息材料。
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核实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就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核实。
区公安分局负责核实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等有关情况;协助教育部门清查整顿非法办学行为,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核实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区购买或自建房产的情况。
区编办负责将公办中小学接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计入学校在校学生数,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区财政局负责对有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任务的公、民办学校,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学历、职称等相关信息。
区税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务工人员所提交的近5年纳税额的相关材料。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新闻、宣传主管职能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协助教育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各种宣传方式,向广大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做好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对应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广东省的要求,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将该项工作纳入本辖区教育发展规划,充分挖掘本辖区内公办学位的潜力,积极配合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的资料核实和管理工作;把民办教育纳入到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与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办学机构进行清查、取缔,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每学年招生期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容量的有关数据统计,在保证完成地段生和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将可提供给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学位数上报区教育局汇总,由区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 我区实行多渠道、分步骤的统筹办法,积极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教育部门每年依法完成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通过“积分入户”家庭的随迁入户子女)的招生入学工作后,视公办学位剩余和分布情况,优先统筹安排以下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1.房地产小区配套公办学校,相对应小区业主适龄子女。
2.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1)《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2)我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政府重点引进和扶持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子女和高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子女)。
3.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在我区居住并持有效居住证,并在居住地已办理计划生育登记、在广州地区有稳定职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参加积分申请入学,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读区内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下同)的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亦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意愿,通过选择报读民办学校,解决子女接受教育问题。
积分申请入学
第七条 积分申请入学是为解决我区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免费入读公办学校的一项政策。
本条款所称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拟当年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拟升读初中一年级的儿童、少年。已入读小学(或初中)并获得相应学籍的,不属于本条款规定范围。
入学申请人填报《花都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积分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项目及标准一览表》(详见附件),向居住地或工作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教育指导中心综合其计生情况、居住年限、就业情况、参加社保、文化程度和技能情况、投资纳税、住房保障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量化积分、排序,并结合所提供的公办学位数,及入学申请人填报的入学志愿,合理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因身体状况导致延缓入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延缓入学的合法证明文件,才可在我区参加积分申请入学。
第八条 为子女提出参加积分申请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可自主选择以区内居住地(镇、街,下同)或就业地作为申请地,选报申请地辖下公办学校志愿。积分计算结果以申请地为单位,按批次由高至低排序向社会公示。入学申请人不得同时在两地重复申请。
第九条 积分申请入学按以下批次分配学位:
1.第一批:“省五年”优先。
经核实,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在我区居住并连续办理有效居住证满5年、在广州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以下简称满足“省五年”条件)的,其适龄子女优先获得公办学位分配。因申请入学地公办学位不足,满足“省五年”条件的入学申请人未能入读志愿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将根据入学申请人在本批次的积分高低排序,与填报入学志愿相结合,统筹安排学位。
2.第二批:普通积分。
经核实,不符合“省五年”条件的,为第二批次学位分配。若申请入学地在满足“省五年”条件入学申请人学位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则按本批次的入学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排序为学位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积分排序分配学位过程中,如同一志愿学校同一批次内出现入学申请人积分总分相同情况,按以下顺序从高至低进行积分排序分配学位:一是居住证办理年限得分;二是广州市工作年限得分;三是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得分。
第十条 积分申请入学,符合条件为适龄子女在我区参加积分申请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相应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资料审核。负责核实相关信息的部门可要求入学申请人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审验。
各职能部门应就审核要求分类别列出受理材料清单,统一制定审核证明文件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开设专窗,由专人负责,开展审核工作。
申请入学材料中凡涉及计算年限起止内容的,除特别注明外,以当年5月31日为期限结束日。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根据汇总各镇、街当年可入读公办学校的入学申请人名单,向社会公示。
如当年提供积分申请入学的公办学校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批次分配后有剩余学位的,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剩余学位进行第二次统筹分配。未被录取的入学申请人,可根据公办学位的剩余情况和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参加剩余公办学位的第二次统筹分配。
第二次统筹分配允许入学申请人重新填报志愿,仍然按照分批次的办法,以积分由高至低排序为依据分配学位。
第十三条 经公示确认后,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入学申请人,由拟入学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发出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入学申请人凭《入学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且该入学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积分申请审核期间,入学申请人发现积分审核与实际情况有误的,可在规定的申诉期间内向相应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接收学校为已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同时,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校园生活。
第十五条 通过积分申请入读我区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转学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的申请。
通过积分申请入读公办小学的学生,在其小学学段结束后,若要求继续在我区公办初中升学,应当按照升学当年的“小升初”政策,重新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初中学位。
第十六条 若因公办学位不足,符合“省五年”条件但未能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公办学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由教育部门统筹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入读。统筹到民办学校入读的,入读学生享受与本地学生相同的收费待遇;接收的民办学校享受财政经费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通过积分申请办法获得公办学位,但不服从教育部门安排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不参加积分申请或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自行选择到经审批开办的民办学校报名入学。民办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附 则
第十八条 发现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区教育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外来务工人员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花都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间,如上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从其规定。
附件:花都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积分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说明:积分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表所列项目参加积分。积分监护人配偶同为非广州市户籍,且同在花都区居住、就业的,可同时参加除“计划生育”和“居住年限”外其他项目的积分,积分结果可累积计算至最高分封顶。
序号 | 项目 | 条件和标准 | 积分 | 自评得分 | 审核得分 | 审核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
1 | 计划生育(最高得分40分) | (1)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 5分 | (4)、(5)项不得同时得分。 | |||||||
(2)按期(时间间隔为每季度一次、每年不少于3次)参加镇/区级医院/计生部门孕环情检查证明 | 5分 | ||||||||||
(3)符合计生政策,无政策外生育 | 30分 | ||||||||||
(4)监护人有超生行为,但入学申请人为政策内生育 | 15分 | ||||||||||
(5)入学申请人为政策外生育,已缴纳完毕社会抚养费 | 15分 | ||||||||||
2 | 居住年限(最高得分35分) | (1)在花都区居住并持有效居(暂)住证 | 2分 | (2)、(3)、项不可同时得分。 | |||||||
(2)截至申请日居(暂)住证连续办理满5年,超出按0.35分/月加分 | 28分 | ||||||||||
(3)居(暂)住证累计办理月份 | 0.35分/月 | ||||||||||
3 | 就业(最高得分25分) | (1)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有就业登记证明、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每月得0.4分,不满一个月不得计分) | 最高25分 | 须提前到人社劳动部门核实,领取前置查验受理回执号(详见指南)。 | |||||||
(2)(个体户/企业)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每月0.4分) | |||||||||||
4 | 参加社保(最高得分30分) | (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每月0.1分) | 最高6分 | 本项目只对积分监护人在广州市参加社保的部分积分 | |||||||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每月0.1分) | 最高6分 | ||||||||||
(3)失业保险(每月0.1分) | 最高6分 | ||||||||||
(4)工伤保险(每月0.1分) | 最高6分 | ||||||||||
(5)生育保险(每月0.1分) | 最高6分 | ||||||||||
1-4项为必备积分项,其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在花都区居住并连续办理有效居住证满5年、在广州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为第一批优先批次积分。 5-8项为可选积分项: | |||||||||||
5 | 技能职称(最高得分25分) | (1)副高级以上职称、执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 25分 | 须提前到人才交流中心、技能鉴证部门提交材料,领取前置受理回执号(详见办事指南)。(“学历”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本项目只取最高分) | |||||||
(2)博士 | 25分 | ||||||||||
(3)硕士并具有中级职称、执业资格 | 25分 | ||||||||||
(4)硕士 | 23分 | ||||||||||
(5)大学本科并具有中级职称、执业资格 | 23分 | ||||||||||
(6)大学本科 | 20分 | ||||||||||
(7)大专或高职学历,并具有中级职称、执业资格 | 20分 | ||||||||||
(8)大专或高职 | 15分 | ||||||||||
(9)技师职业资格、中级职称 | 15分 | ||||||||||
(10)高级工职业资格、初级职称 | 13分 | ||||||||||
6 | 纳税情况(最高得分20分) | 近5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每千元1分;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其企业或工商户缴纳各税累计每5万元1分。期间有偷逃欠税行为的,本项目不予计分。 | 最高20分 | ||||||||
7 | 住房保障(最高得分25分) | (1)在花都区合法租住,提供经流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借用)合同,且在租赁地所在镇、街申请入读的,5分。其租赁房经查实属违章建设的,不予计分。 | 最高25分 | (1)项与(2)项不得同时得分。 | |||||||
(2)在花都区自有产权房,且在产权房所在镇、街申请入读的,25分。其产权房经查实属违章建设的,不予计分。 | |||||||||||
8 | 加分奖励 | 入学申请人(小孩)是少数民族的。 | 最高10分 | 户口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