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2)
其他符合条件者。
以上情况均要根据实际居住年限的长短等因素酌情统筹安排。
3. 区教育局按照事业发展规划下达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各公办学校须根据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及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各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无档案材料的学生。
4. 公办小学、初中新生班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班学额者,须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施行。
5. 凡“房产”、“户籍”或“居住登记”在本市外区县的跨区县就读的幼儿园、小学毕(结)业生,应于4月30日前决定去向。幼儿园毕业后到外区县就读小学者,在入学信息登记时确认好就读的区县,作好入学信息登记;小学毕业后到外区县就读者,须在现就读小学填写《到“房产”、“户籍”或“居住登记”所在地就读申请表》,本区不再安排入学初中。幼儿园、小学毕业后在本区就读者,由区教育局按政策安排。
6. 凡小学在本区某乡镇或某城区就读,但在2015年2月28日前已取得另一乡镇或另一城区的“房产”、“户籍”或“居住登记”的学生,如需到另一乡镇或另一城区就读初中的,须于3月15日前向现就读小学提出申请,并填写《到“房产”、“户籍”或“居住登记”所在地就读申请表》,经核准后由区教育局按政策安排就读初中。
7. 凡幼儿园、小学在石化城区就读而“房产”、“户籍”在金山卫镇的学生回金山卫镇地区学校就读。
8. 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
9. 公办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和特长班,或以实验班和特长班名义选拔学生。公办小学不得举办非学科类的体育班、艺术班。举办非学科类的体育班、艺术班的公办初中应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报招生工作方案和课程教学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区的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另行制定。除区教育局特批之外,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招生对象为本学区学生。学校仅可以举行体育、艺术方面的素质测试,不得举行其它测试。
10. 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禁止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
11. 小学新生报名时间为2015年5月23—24日。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需提供《入学信息登记表》(确认表)、“户口簿”、“房产证”、“居住登记”回执、“租赁房合同”以及预防接种证(白卡)等。
(三)民办学校招生与入学
1. 由各民办学校提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计划、范围的申请,区教育局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和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情况、办学行为等,核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组织招生,不得计划外招收借读生。
2. 民办学校应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应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3. 民办学校举行招生咨询、报名、录取的时间要符合区教育局的统一规定,不得提前。2015年,民办小学、初中全部实行全市统一的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办法,4月25日—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4月28日—30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报名后获取网上报名表,作为参加面谈和录取的依据。民办小学、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15年5月9日,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小学、初中学校于2015年5月2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学校不得录取无档案材料的学生。经学生、家长报名签字又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一般不得更改就学意向。
4. 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和按照测试成绩分班。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县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小学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民办初中招生不得向小学索取学生材料,但可以依据报名者提供的小学就读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册》自主录取。
5.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禁止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不得收取入学保证金。不得向小学有关人员发放优秀学生推荐费等。
6. 外区县民办学校在我区招生,须经市教委和本区教育局核准,并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民办学校跨区县招生学生材料集中交换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四)外省市户籍学生的入学
1. 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日期在2015年7月30日前),且登记的居住地在金山区。
(2)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已登记在金山区),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金山区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满足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可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局指定地点申请入学,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登记。
2. 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在信息登记和报名审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入学信息登记表》;
(2)申请人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3)申请人的预防接种证;
(4)申请人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5)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
(6)申请人的出生证明;
(7)申请人及其父母的居住情况:
自购住宅类房产的,提供住宅类房屋产权证;租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8)以上材料无法确定相互关联者还须提供其它辅佐材料。
3. 学校和教育局要健全验证制度。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要通过信息系统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验证,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情况进行信息比对。对外省市适龄儿童,教育局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统一的验证工作,对验证通过的适龄儿童发送入学告知信息。学校要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如发现随迁子女或其父母在申请入学过程中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行为的,取消随迁子女在本区的入学资格。
4. 根据辖区内公办学校、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学位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
(1)对符合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如果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本区自有住宅类产权房的,在住宅类产权房所在地镇区或城区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入学。
(2)对符合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如果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没有住宅类产权房,只有租赁房的,在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在租赁房所在地镇区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或在租赁房所在地城区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城区周边镇区的公办学校或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3)随迁子女本人持有投靠类居住证者,在统筹安排时优先。
(4)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者,在统筹安排时优先。
(五)信息公开
1. 区教育局制订《关于2015年金山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2. 区教育局将《金山区公办、民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场地和后勤设施基本条件》和《金山区公办、民办小学初中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配置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
3. 区教育局将确定的2015年各公办、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向社会公布。
4. 区教育局将已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
5. 区教育局将已经审核的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
6. 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它信息。
7. 民办学校将学校教师队伍中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