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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长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 文桦2 小升初资讯

  2015年小升初政策不断,作为中国的一线大都市,上海也是随之千变万化。为了让家长们更加熟悉小升初政策,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2015年上海长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2015年上海长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家长们参考。

  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基〔2015〕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市教委现就本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二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根据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建设“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试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网上报名等办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公告、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报名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家长发放入学告知书。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二、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和技术支撑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015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4月11日-4月30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各区县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

  (二)根据本市有关文件规定,2015年全面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可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在居住地登记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对口入学。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实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精神,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将随迁子女招生纳入区县义务教育招生计划,规范对招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5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2016年起,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统一为6月30日。

  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四)5月23日-24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日,各报名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三、初中阶段入学工作

  (一)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小学、因居住地变更需在居住地就读初中的,可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相关证件申请到居住地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和到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规定和实施办法,妥善安排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和到居住地就读的学生入学。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公办初中学校和公办寄宿制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办初中可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 “电脑派位”等方式安排学生入学。公办寄宿制学校招生,当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办法录取学生,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确定本区县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各区县要将招生办法、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报市教委备案并进行公示。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学生统一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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