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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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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规定(篇1)

42.组织形式。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43.操作方法。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44.录取原则。新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

45.工作原则。新生录取工作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对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

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自行确定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相关解释工作,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规则的行为。

46.投档规则。以分批次、分院校、分科类的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原则上将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文史、理工类考生以总分为投档排序依据,艺术类(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批次除外)和体育类考生以综合分为投档排序依据。

47.投档比例。原则上单志愿批次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按照与院校确定的投档比例投档(一般控制在120%以内),艺术类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批次,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投档;顺序志愿批次的投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批次的投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成绩相同、院校志愿相同的考生在顺序志愿中不受投档比例限制全部投出;在平行志愿中按位次高低排序投档,同位次、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全部投出。

广西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规定(篇2)

少数民族预科班分为普通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区属院校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

(1)招收对象:普通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院校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①应届高中毕业生;②农村户口;③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

(2)录取分数:如在相应各有关高校普通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含征集志愿,下同)上生源不足,本科预科可在相应各有关高校普通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规定的高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

57.民族班。

(1)招收对象: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与相应本、专科统招考生同时投档。

(2)录取分数:如在相应各有关高校普通批次最低录取分

数线上生源不足,可在相应各有关高校普通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4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培养形式:民族班与相应本、专科统招考生执行相同培养形式。

58.保送生。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高校可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有关高校自荐。被高校拟定为保送生对象的学生,须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按一式三份填写、签章完毕后一份直接寄送给拟录高校,一份同时寄送给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另一份存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

保送生资格、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程序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9.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我区继续开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具体为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招生。

由招生院校在高考统考前组织单独考试招生,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我区高考报名,并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合格的考生须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的“普通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填报相应招生形式的志愿,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投档录取。一经录取,不能退档换录,不再参加后续其他批次录取。

60.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1.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规范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62.考生可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的本校录取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起20日内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63.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广西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规定(篇3)

(1)文史、理工类考生排序。

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下同)—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

(不含口试成绩)。即: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总分相同,则按总成绩排序,总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2)艺术类考生排序。

综合分=高考总分×40%+艺术成绩×(750/300)×60%(综合分的计算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数换算,将艺术成绩按比例换算为满分为750分的成绩,即艺术成绩×750/300;第二步,权重分配后相加,总分占40%,换算后的艺术成绩占60%,即总分×40%+换算后的艺术成绩×60%)。按美术类、书法类、音乐类、舞蹈类、播音主持类、广播影视编导类、航空服务类等7个子科类分别计算综合分,报考多个子科类的考生将有多个综合分。对总分和艺术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分、分专业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相应子科类艺术成绩排序,相应子科类艺术成绩也相同时,按总分排序(总分排序规则见上述文史、理工类考生排序规则)。

(3)体育类考生排序。

综合分=高考总分×70%+体育统考成绩×(750/100)×30%(综合分的计算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数换算,将体育统考成绩按比例换算为满分为750分的成绩,即体育统考成绩×750/100;第二步,权重分配后相加,总分占70%,换算后的体育统考成绩占30%,即总分×70%+换算后的体育统考成绩×30%)。对总分和体育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体育统考成绩排序,体育统考成绩也相同时,按总分排序(总分排序规则见上述文史、理工类考生排序规则)。

广西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规定(篇4)

49.录取程序。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可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0.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

51.征集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校不得随意撤减。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开征集志愿。

52.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同年只有一次

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

53.政策性照顾项目。

(1)加分政策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桂教规范〔〕3号)和《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1号)执行。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7号)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37号)有关规定执行。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4.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5%。

55.定向生招生。

(1)定向就业单位范围。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2)生源范围。面向全区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即具备报考资格。

(3)录取。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原则上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考生定向协议。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

志愿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为定向生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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