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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下册政治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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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级下册政治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知识点

  1、什么是人格权?(25页)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

  2、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25页)

  人格权包括:(1)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2)精神性人格权 (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

  3、什么是首要的人格权?(25页第2段)在公民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

  4、人格权的特点(24、25页)

  答:①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

  ②人格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

  ③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分离。

  5、人权首先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6、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拥有健康才能拥有一切。

  7、人格权还包括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有自己支配和控制。

  8、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P26页)

  答: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②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③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禁闭;④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

  9、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

  10、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11、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12、法律禁止使用童工的意义?

  主要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有利于保护未成人的受教育汉,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等。

  13、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

  14、公民行使健康权有哪些方式?(28页)

  答:①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

  ②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

  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15、为什么说“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如乞丐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残,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16、“利己就是利人,亏人就是亏己,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君子以让人为荣”。

  17、遇到危难时我们如何维护生命健康权?

  (1)危难时刻要学会保护自我,也要尽一切可能去挽救他人;(2)既要珍爱自己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也要关爱他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18、为什么法律不允许大义灭亲?

  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是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19、我们要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20、满足我们被尊重的需求,让我们作为一个真正的“人”活在世上,不仅是我们的心理渴望、法定权利,而且是他人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八年级下册政治第四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知识点

  ※1、人格尊严权的含义、表现、地位、内容。

  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含义)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有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任何公民)都享有作为 “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地位)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内容)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其他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均从不同方面维护、保证人的尊严。

  2、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人和动物的区别之一在于人有思想、有自尊、有受人尊重的需求。现代社会,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

  3、什么是名誉?享有好的名誉的意义。

  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有良好的名誉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4、良好的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客观的社会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仅践踏了他人的人格尊严,给他人带来精神上的异常痛苦,而且混淆施肥、颠倒黑白、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所以各国法律毫无例外地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5、面对不公正的评价,我们应该怎么办?

  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证明事实真相;另一方面,要有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对于诽谤、侮辱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的良好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受到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7、什么是名誉权,名誉权的表现。我国维护名誉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8、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表现及后果、危害。

  侵犯他人名誉表现为污辱、诽谤两种行为:公然漫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都属于海辱行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是诽谤行为。

  后果:凡此种种,既是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又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为。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一、我有肖像权

  ※(一)、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

  1、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

  2、肖像的表现方式有:绘画(自画像)、雕塑、剪纸、照相、摄像等。

  3、肖像(的地位)也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4、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含义:是自然人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肖像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5、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的肖像和获取报酬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

  6、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

  ①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广告、杂志封面、挂历)②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③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本人同意或以欺诈手段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常见的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未经本人同意而以其肖像制作商业广告、商品包装、印制挂历、用做期刊封面等等。另外,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侮辱他人人格、打击报复等目的,恶意损坏、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或者出于不正当动机偷拍、翻印、悬挂他人肖像的行为,也属侵犯肖像权,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如果有贬损、歪曲,和影响原照片的主要内容的情况,虽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根据当前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民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不属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为新闻报道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如政治家、外交官、知名学者、艺术家、运动员。

  (2)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通缉令上嫌疑犯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会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集会、游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

  (4)为了本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如寻人启示上的照片;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研究在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6)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的照片、录像。

  二、维护姓名权

  ※9、姓名权是人们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10、姓名权是对自己姓名的支配权

  (1)、姓名包括正式姓名、曾用名、笔名和艺名。

  (2)、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3)、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

  但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被侵害后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去维护。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构成要件:(一般表现形式:)

  ——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未经同意授权,擅自实施活动,抬高身价,牟取利益。)

  ——冒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姓名,达成某种目的)

  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不使用或歪曲使用他人姓名、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

  他人姓名权的行为;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上大学,或者发函电欺骗或愚弄他人的,也属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在第三十三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中对此作了规定,“采取盗用、假冒、非法干涉、不当使用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获得利益的,受害人有权在获利范围内请求赔偿损失。

  11、尊重他人的姓名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是现代人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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