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考试报名入口及流程
2023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考试报名入口及流程
第一步:
登录文旅部报名网站-http://ccm.mct.gov.cn/ccnt/hbase/index.html,并点击演出经纪人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第二步:
如还未注册的人员,需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手机号码、身份证件)进行注册
第三步:
注册完成之后登录报考平台,点击“我的报考”
第四步:
同意考生须知,进入信息采集页面,填写基本信息
第五步:
上传个人白底一寸照片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第六步:
选择自己所在地的考区和科目选择
第七步:
确认报考信息填写无误之后,进行缴纳费用130元,报名完成。
整体还是非常简单的,想要报考的小伙伴可在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以上流程进行操作。
2023全国演出经纪人考试报名时间及条件
2023年全国演出经纪人考试
一、报名时间
2023年3月6日9:00至3月27日17:00
二、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4.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1. 因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等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2. 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被认定为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
(三)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要求
1.中国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应使用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报名。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报名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应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报名。
2.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其他要求与内地(大陆)考生相同。
2023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大纲
概述
一、考试性质
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是依据《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的国家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考试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目的是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演出经纪职业的基本素养、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考试科目
考试设置两个科目,科目一为《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科目二为《演出市场政策与经纪实务》。
三、考试方式
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由文化和旅游部组织,采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每个科目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共50分),多项选择题30题(每题1分,共30分),判断题20题(每题1分,共20分)。
科目一 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
第一部分 思想政治
一、基础知识
1.党的精神,党的重大意义。
2.“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意义。
3.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4.“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
5.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7.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弘扬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论述。
二、文化工作方针政策
1. 关于文化和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在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的讲话》《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讲话》《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重要精神。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5.《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主要内容。
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关于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主要内容。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中关于“中华文化数据库、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文化大数据体系、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的论述。
三、“四史”和国情
1.中国共产党、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基础知识。
2.《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重要精神。
3.2022年3月以来国内外时政大事。
第二部分 法律基础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关于我国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基本国策,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国旗法》关于国旗图案,升挂国旗,使用国旗的规定。《国歌法》关于国歌名称,奏唱国歌,使用国歌的规定。《国徽法》关于国徽图案,悬挂国徽,使用国徽的规定。
二、《民法典》
《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定义和范围,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以及买卖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用工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纳税义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纳税义务的规定。
四、卫生法律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突发事件举报制度的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卫生许可证的规定。
五、安全法律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单位预防突发事件义务,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预防突发事件义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义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的规定。
《消防法》关于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团体、企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许可,单位和个人火灾报警和救援义务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娱乐场、运动场等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文艺演出票等有价票证、凭证等行为的处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聚众淫乱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的规定。
《著作权法》关于保护客体,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合理使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时对作品著作权人应尽义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的规定。
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法律制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外国人入境出境、停留居留、调查和遣返,外国人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定义,就业许可申请与审批,劳动管理,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的规定。
八、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作品,作品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分类提示,禁止招用童工和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九、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和劳动争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特别规定。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程序等内容。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与管辖的相关内容。
十一、公司规范法律制度
《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设立,公司形式变更,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的相关内容。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英雄烈士保护法》关于烈士的历史功勋,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法律保护的规定;《广告法》关于禁止虚假广告和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内容的禁止性情形,广告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保护方面的特殊要求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遵循的原则,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所承担的义务的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关于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的规定。
科目二 演出市场政策和经纪实务
第一部分 演出市场政策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演出市场基本概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适用范围。营业性演出的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应当坚持的原则;营业性演出的概念和具体形式;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概念、业务范围等。
(二)营业性演出主体设立审批规定
1.文艺表演团体
内地投资者及港澳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审批层级、审批时限规定及信息变更的有关规定。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的有效期。对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的限制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的权利义务。
2.演出经纪机构
内地投资者、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及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审批层级及审批时限规定。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经纪机构)的有效期。港澳地区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的权利义务。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内地投资者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备案层级。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审批层级及审批时限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变更有关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
4.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的备案规定;个体演出经纪人的从业范围;个体演员可以举办或参加演出活动的类型。
(三)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规定
1.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主体
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可以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活动的主体;可以申请举办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及其应当符合的条件;可以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
2.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要求
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层级、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审批时限规定。举办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层级、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审批时限规定。变更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参加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演出时间、演出地点的有关规定。演出活动消防安全、现场秩序方面的有关要求。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交的材料;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有关规定。
3.营业性演出活动内容要求
营业性演出在广告宣传方面的规定。营业性演出内容的禁止情形和管理规定。
(四)法律责任
1.违反主体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规定。
2.违反演出活动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等情形的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措施。对举办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隐瞒近两年违规记录,提交虚假声明等情形的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处罚规定。对演出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规定。对假唱、假演奏、为假唱提供条件等情形的处罚规定。
3.个人的法律责任
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变更登记时,对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规定及对当事个人的从业限制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
(一)演出活动审批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81号)中跨地区巡演适用范围、备案材料、办理渠道和具体办理流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定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二)演出新业态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模仿秀营业性演出管理的通知》(办市发〔2018〕2号)中对模仿秀演出的审批管理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62号)中对演出新业态的监管原则,对在剧院等演出场所提供现场文艺表演播放、在线演出等新业态的管理规定。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21〕91号)中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定义,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取得的资质,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管理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号)中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概念、经营资质、报审报备要求、内容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等。
(三)境外演员出入境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中短期工作任务的定义、短期工作人员申请入境的基本办理程序。《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办理程序和工作指引》(办市发〔2015〕1号)中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办理程序。
(四)演出市场信用管理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的适用范围,失信主体认定情形,文化市场失信主体管理措施,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修复等有关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办市场发〔2022〕172号)中对信用修复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信用修复的工作流程、申请材料及信用修复培训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 演出经纪实务
一、演出经纪人员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21〕129号)出台的背景;演出经纪活动的概念和范畴;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有关规定;演出经纪人员执业规范;对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办市场发〔2022〕148号)中关于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办市场发〔2022〕151号)中关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申领、变更、补发、注销等业务的办理规定。
二、演出经纪业务
(一)演出项目经纪
演出策划、演出制作、演出市场营销、演出合同管理、演出风险管理、项目报批等演出项目经纪的基本内容和业务流程;国际演出经纪惯例,国外演出项目的引进和国内演出项目赴海外演出的市场运作要点等。
(二)演员经纪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101号)中关于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和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对演员的管理职责,做好粉丝正面引导的相关规定。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工作者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设的通知》有关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对明星代言活动应当坚持的原则及具体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广电发〔2022〕36号)的适用范围、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及禁止情形,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的责任等。
(三)演出票务经纪
《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文市发〔2017〕15号)中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具有的资质,应当承担的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演出经纪行为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101号)出台背景;对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和演员经纪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机构在演出活动中的管理内容和职责;关于演员经纪公司的执业范围,规范演员从业行为的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对演出活动的监管要求。
《中央文明办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中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举措。
四、演出安全与应急
(一)舞台安全常识
1.《演出场馆设备技术术语 剧场》(WH/T59-2013)中剧场专用设备、剧场及其组成部分、剧场类型等内容。
2.《演出安全》(GB/T36729-2018)中的术语定义、分类、演出安全规程、演出安全规范、演出事故分类、演出安全分类等内容。
3.《剧院演出安全等级分类》(GB/T36728-2018)中危险源识别、事故等级分类、防护等级分类、隐患等级分类、危险指数评估、演出安全等级分类等内容。
4.《舞台机械 刚性防火隔离幕》(GB36726-2018)中刚性防火隔离幕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操作与维修等内容。
5.《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GB∕T36731-2018)中工艺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监督检验规范》(WH/T92-2021)中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监检与检验实施等内容。
6.《演出安全 第6部分:舞美装置安全》(WH/T78.6-2017)中适用范围、分类、设计文件、管理规范、操作规程;《演出安全 第7部分:舞台威亚安全》(WH/T78.7-2021)中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设计审查与过程监检及验收检验要求、使用与维护要求等内容。
(二)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文市发〔2012〕27号)中关于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情形和应急处置措施。
《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中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中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五、文学艺术基础知识和演出市场概况
(一)文学艺术史基本知识
中国文学史基础知识;中外音乐史、舞蹈史、戏剧史基础知识;中国戏曲曲艺史基础知识。
(二)舞台艺术基础知识
舞台艺术分类;舞台艺术专业术语。
(三)演出市场基本情况
中国演出市场发展新趋势、新业态;演出行业重要活动、重要奖项。
注:
1.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加书名号,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
2.若无特别说明,科目一、科目二所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指截至2023年1月31日的生效版本。
演出经纪人的就业前景
传媒公司、传播公司、影视公司、演出公司、演出经纪公司、文化公司、演出票务公司、网络票务公司、网络演出公司、剧院、演出场所、文艺表演团体等,只要涉及演出、均应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但是申请该证必须有法规规定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一般经纪机构、公司至少具备3名以上持证上岗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演出经纪人证是有用的吗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是从事演出经纪相关工作、艺人(明星)经纪人职业必须持有的资格证书,如果演出经纪机构想要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也需配备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第十五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颁发、换发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核验并登记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第十六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核验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类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资格 类别 | |
1 | 消防设施操作员 | 准入类 | |
2 | 焊工 | 准入类 | |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 |||
3 | 家畜繁殖员 | 准入类 | |
4 |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 游泳救生员 | 准入类 |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水、攀岩) | |||
5 | 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 轨道列车司机 | 准入类 |
6 |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 设备点检员 | 水平评价类 |
电工 | |||
锅炉设备检修工 | |||
变电设备检修工 | |||
工程机械维修工 | |||
7 | 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 水平评价类 |
8 |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水平评价类 |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 |||
9 |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 筑路工 | 水平评价类 |
桥隧工 | |||
防水工 | |||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 |||
10 |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 水平评价类 |
11 | 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 水生产处理工 | 水平评价类 |
工业废水处理工 | |||
12 | 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 工业气体生产工 | 水平评价类 |
工业废气治理工 | |||
压缩机操作工 | |||
13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 | 水平评价类 |
燃气轮机值班员 | |||
锅炉操作工 | |||
14 | 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 水平评价类 |
15 |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 | 水平评价类 |
16 | 计算机制造人员 |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 | 水平评价类 |
17 |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 | 水平评价类 |
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 | |||
18 |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 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 水平评价类 |
19 |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 电线电缆制造工 | 水平评价类 |
20 |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 | 水平评价类 |
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 |||
21 | 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 汽车装调工 | 水平评价类 |
22 | 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 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 | 水平评价类 |
23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 机床装调维修工 | 水平评价类 |
24 | 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 模具工 | 水平评价类 |
25 | 机械热加工人员 | 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 | 水平评价类 |
26 | 机械冷加工人员 | 车工、铣工 | 水平评价类 |
钳工、磨工、冲压工 | |||
电切削工 | |||
27 |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 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工、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 水平评价类 |
28 | 金属轧制人员 |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金属材热处理工、金属材精整工 | 水平评价类 |
金属挤压工、铸轧工 | |||
29 |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 | 水平评价类 |
30 | 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 重冶火法冶炼工、电解精炼工 | 水平评价类 |
重冶湿法冶炼工 | |||
31 | 炼钢人员 | 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 水平评价类 |
32 | 炼铁人员 | 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 水平评价类 |
33 | 矿物采选人员 | 井下支护工 | 水平评价类 |
矿山救护工 | |||
34 | 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 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 | 水平评价类 |
35 |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 水平评价类 |
玻璃钢制品工 | |||
36 | 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 水泥生产工、石膏制品生产工 | 水平评价类 |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 | |||
37 | 药物制剂人员 | 药物制剂工 | 水平评价类 |
38 | 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 中药炮制工 | 水平评价类 |
39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 涂料生产工、染料生产工 | 水平评价类 |
40 | 农药生产人员 | 农药生产工 | 水平评价类 |
41 |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 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 | 水平评价类 |
42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 | 水平评价类 |
烧碱生产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 | |||
有机合成工 | |||
43 |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 化工总控工 | 水平评价类 |
防腐蚀工 | |||
制冷工 | |||
44 | 炼焦人员 | 炼焦煤制备工 | 水平评价类 |
炼焦工 | |||
45 |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 景泰蓝制作工 | 水平评价类 |
46 | 木制品制造人员 | 手工木工 | 水平评价类 |
47 | 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 服装制版师 | 水平评价类 |
48 | 印染人员 | 印染前处理工、印花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 | 水平评价类 |
纺织染色工 | |||
49 | 织造人员 | 整经工、织布工 | 水平评价类 |
50 | 纺纱人员 | 纺纱工 | 水平评价类 |
缫丝工 | |||
51 | 纤维预处理人员 | 纺织纤维梳理工、并条工 | 水平评价类 |
52 | 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 酿酒师、品酒师 | 水平评价类 |
酒精酿造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黄酒酿造工、果露酒酿造工 | |||
评茶员 | |||
53 | 乳制品加工人员 | 乳品评鉴师 | 水平评价类 |
54 | 粮油加工人员 |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 水平评价类 |
55 | 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 农作物植保员 | 水平评价类 |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 | |||
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 |||
56 | 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 农机修理工 | 水平评价类 |
沼气工 | |||
农业技术员 | |||
57 | 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 助听器验配师 | 水平评价类 |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 |||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 |||
58 | 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 健康管理师 | 水平评价类 |
生殖健康咨询师 | |||
59 |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 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 | 水平评价类 |
60 | 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 汽车维修工 | 水平评价类 |
61 | 保健服务人员 | 保健调理师 | 水平评价类 |
62 | 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 美容师 | 水平评价类 |
美发师 | |||
63 | 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 孤残儿童护理员 | 水平评价类 |
育婴员 | |||
保育员 | |||
64 | 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 有害生物防制员 | 水平评价类 |
65 | 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 | 水平评价类 |
66 | 水文服务人员 | 水文勘测工 | 水平评价类 |
67 | 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 河道修防工、水工闸门运行工 | 水平评价类 |
水工监测工 | |||
68 | 地质勘查人员 | 地勘钻探工 | 水平评价类 |
地质调查员 | |||
地勘掘进工、地质实验员、物探工 | |||
69 | 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 水平评价类 |
纤维检验员 | |||
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 |||
机动车检测工 | |||
70 | 测绘服务人员 | 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绘制员 | 水平评价类 |
不动产测绘员 | |||
工程测量员 | |||
71 | 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 保安员 | 水平评价类 |
安检员 | |||
智能楼宇管理员 | |||
安全评价师 | |||
72 | 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水平评价类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
73 | 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 水平评价类 |
74 |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 | 水平评价类 |
75 |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 广播电视天线工 | 水平评价类 |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 |||
76 | 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 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 | 水平评价类 |
信息通信网络线务员 | |||
77 | 餐饮服务人员 | 中式烹调师 | 水平评价类 |
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 | |||
茶艺师 | |||
78 | 仓储人员 | (粮油)仓储管理员 | 水平评价类 |
79 |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 民航乘务员 | 水平评价类 |
机场运行指挥员 | |||
80 | 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 水平评价类 |
81 | 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 消防员 | 水平评价类 |
森林消防员 | |||
应急救援员 |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类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资格类别 | ||
1 | 教师资格 | 准入类 | ||
2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准入类 | ||
3 | 法律职业资格 | 准入类 | ||
4 |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 准入类 | ||
5 | 注册会计师 | 准入类 | ||
6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 准入类 | ||
7 |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 准入类 | ||
8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准入类 | ||
9 | 注册建筑师 | 准入类 | ||
10 | 监理工程师 | 准入类 | ||
11 | 房地产估价师 | 准入类 | ||
12 | 造价工程师 | 准入类 | ||
13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准入类 | ||
14 | 建造师 | 准入类 | ||
1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准入类 |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 ||||
1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冶金工程师 | 准入类 | |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 ||||
注册机械工程师 | ||||
16 | 注册验船师 | 准入类 | ||
17 |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 准入类 | ||
18 | 兽医资格 | 执业兽医 | 准入类 | |
乡村兽医 | ||||
19 | 拍卖师 | 准入类 | ||
20 |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 准入类 | ||
21 | 医生资格 | 医师 | 准入类 | |
乡村医生 |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 ||||
22 | 护士执业资格 | 准入类 | ||
2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 准入类 | ||
24 |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 准入类 | ||
25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准入类 | ||
26 | 注册计量师 | 准入类 | ||
27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 准入类 | ||
28 |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 准入类 | ||
29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准入类 | ||
30 | 执业药师 | 准入类 | ||
31 | 专利代理人 | 准入类 | ||
32 | 导游资格 | 准入类 | ||
33 | 注册测绘师 | 准入类 | ||
34 | 航空人员资格 |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 准入类 | |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 ||||
航空安全员 |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 ||||
3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 准入类 | ||
36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37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38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39 |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40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41 | 资产评估师 | 水平评价类 | ||
42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43 |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44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水平评价类 | ||
45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46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47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48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49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50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51 | 税务师 | 水平评价类 | ||
52 |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53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54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55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56 |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57 |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
58 | 翻译专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