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必背知识点(2)
第四章 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此处所讲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任何人,而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和单位。就自然人而言,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具体来讲,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主体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实施除此以外的犯罪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3)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4)在身份犯的情况下,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
(二)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双方都是共同直接故意;双方都是共同间接故意;一方为直接故意,一方为间接故意。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同几个罪持有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故意的范围以内相同,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完全相同。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和一方故意犯罪、一方过失犯罪的情况。
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第一,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
第二,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第四,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五,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社会危害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分为三种情形:共同实行行为;共同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
有分工的共同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个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有机的整体。
2.简述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
(一)根据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将其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犯。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由于刑法对于必要共同犯罪作了直接规定,因此,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二)依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将其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三)依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将其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依据共同犯罪人有无组织形式,将其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3.共同犯罪人分类及处罚?采用“折中分类法”,以地位作用为主,适当考虑分工情况。
①主犯:1)“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分子,即组织犯2)“聚众犯罪”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分子,即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分子,实行犯或教唆犯。
★主犯:实行犯、首要分子、教唆犯、组织犯。
★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不必然是主犯。
★主犯、教唆犯、实行犯、首要分子必然属于“共同犯罪人”。
★主犯处罚: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其他主犯,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实行犯、帮助犯。
③胁从犯:1)行为人客观实施了犯罪行为2)行为人因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
④教唆犯:1)客观有教唆犯罪行为2)主观具有教唆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故意内容: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从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处罚原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被唆使对象:本无犯意之人、虽有犯意但不坚决之人,教唆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从重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间接正犯:教唆1)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2)精神病患者犯罪。
★教唆未遂:被唆使之人未犯被唆使之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被教唆者拒绝教唆者的教唆。
●被教唆者当时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事后放弃犯罪,或尚未来得及实施犯罪活动。
●被教唆者当时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实施的并非被教唆的犯罪,且实施的其他犯罪与被唆使之罪无“重合关系”。
第五章 一罪与数罪
1.继续犯极其特征?
想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到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出于持续过程重的犯罪形态。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当中,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继续犯的构成特征是:
(1) 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 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
(3) 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
对于此特征的理解:1)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2)继续犯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3)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
(4) 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2.想象竟和犯极其特征?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是:
(1) 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一个犯罪意图”,既可以是故意犯罪的意图,也可以是过失犯罪的意图;既可以是单一的犯罪意图,也可以是概括的犯罪意图。“数个不同的罪过”,既包括数个内容不同的犯罪故意,也包括数个内容不同的犯罪过失,也包括一个犯罪故意和一个犯罪过失。
(2) 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3) 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这是此种犯罪形态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原因。
(4) 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数个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
3.结果加重犯极其特征?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 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2) 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称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组成部分,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独立存在。
(3) 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4.连续犯的概念和特征及处罚原则?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 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 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3) 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
5.牵连犯的概念与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 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 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3) 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
(4)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触犯不同的罪名。
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当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6.吸收犯的概念和特征及处罚原则?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应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
(2)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同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
(3) 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吸收犯的形式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种: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3)实现阶段的中止吸收预备犯(存在例外);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6)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对吸收犯,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