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6年司法考试知识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
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惩罚犯罪(手段),保护人民(最终目的)。
(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任务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为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范围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终止于废止日;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的定义及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具有刑事违法性;(3)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1)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行为、年龄‘刑事责任)
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①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②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杀伤强抢贩放爆投)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团体。
(2)犯罪的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
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