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综合素质知识点
综合素质知识点第一章 职业理念
1、概念:人们对教育的根本性看法和态度。最本质、最核心的问题体现在教育目的观,即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和如何培养人的问题。
2、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目的的基本内涵:
(1)教育目的的根本性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2)教育目的的总体要求: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培养各级各类人才
(3)教育目的对教育对象所形成的素质结构规定: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4)教育的根本宗旨:注重提高全民族素质
二、全面发展教育与实施
1、全面发展教育的内涵: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2、全面发展教育的主要特征:
(1)全体性: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发展;
(2)全面性:每个人自身所蕴涵的全部发展可能性或潜能的全面发展;
(3)主动性:排除外在强迫,主动设计与实现的发展;
(4)和谐性:个体在全面发展的多方面中致力于各种素食的优化组合与平衡协调;
(5)充分性:分体在社会给予的空间条件下,达到自身潜能的最大发展;
(6)可持续性:个人的现实发展既可以得到充分的实现又不会对其未来发展和潜能造成损害。
3、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
(1)德育:引导学生树立无产阶级的思想政治观点和世界观,组织和指导学生的道德实践,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对受教育者起定向作用。
(2)智育:以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生,给予基本技能、技巧的训练,使他们具有运用知识于实际的本领,发展他们的智力。
(3)体育:指导学生锻炼身体,全面发展学生的身体素质,教授学生逐步掌握体育运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卫生保健知识。是个性全面发展的生理基础。
(4)美育:审美教育,培养学生对自然、社会和艺术的正确审美观点和感知、鉴赏美的能力,培养他们创造和追求美的能力,发展学生艺术创作的兴趣和爱好。
(5)劳动技术教育:通过科学技术知识的教学和劳动实践,使学生了解物质生产的基本技术知识,掌握一定的职业技术知识和技能,提高动脑、动手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态度和劳动习惯。
4、实施全面发展教育的基本要求:
(1)端正教育思想,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2)坚持五育并举,处理好他们的关系,使其相辅相成,发挥较高的整体功能
(3)坚持统一目标与因材施教相结合
(4)启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使全面发展成为他们的自觉追求
5、实施途径和方法:
(1)通过课堂教学实施全面发展教育: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正确的组织形式
(2)通过课外活动实施全面发展教育:课外活动和校外活动
(3)通过学生的集体组织活动实施全面发展教育: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
三、素质教育与实施:
1、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1999年6月,“素质教育”被确定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长远方针。
2、内涵:发展人的多方面素质
3、特征:(1)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2)全面发展的教育;(3)注重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4)以培养创新精神为重点的教育。
4、基本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相应条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生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
5、实施途径和方法:
(1)转变教育观念; (2)加强教育改革;
(3)改革课程设置; (4)改革考试制度,实现教育评价体系的科学化;
(5)提高校长、教师素质。
6、素质教育与全面发展教育的关系:全面发展教育思想是素质教育的理论依据;素质教育是全面发展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具体落实和深化。
四、学生观:
1、“以人为本”的内涵:
(1)学生是身心发展迅速的人;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3)学生是独特的、富有个性的生命精灵; (4)学生是一个完整的人。
综上所述,“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即以学生的发展为核心,承认学生是学习的主题,每个学生都有潜力,学生是完整的个体,充分尊重、关心、理解每个学生,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习、生活,帮助他们健康成才,从而为他们一生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
(1)量的方面特征:个人智力和体力尽可能多方面发展;
(2)质的方面特征:个人智力和体力充分的、自由的发展;
(3)度的方面特征:个人智力和体力统一的发展。
3、“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的实现途径:
(1)用全面的眼光看待学生,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2)公平公正地对待学生,不因性别、民族、地域、经济状况、家庭背景和身心缺陷等歧视学生;
① 自觉学习,提高修养; ② 平等地对待学生; ③ 爱无差等,一视同仁;
④ 实事求是,赏罚分明; ⑤ 面向全体,点面结合。
(3)尊重热爱学生;
① 尊重学生的人格,对学生作为人的价值的承认即理解学生; ② 关心学生、信任学生;
③ 爱而不腻,严而有格;
(4)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① 深入了解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内心世界;
② 根据学生个人特点和年龄特征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
③ 寓“以人为本”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中。
(5)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发展服务的意识。
五、教师观:
1、教师职业的性质:一种专业性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是促进人社会化的职业,角色具有多样性
2、教师的责任与价值:传道者、授业解惑者、研究者、管理者、引导者、课程开发者、心理医生
3、教师专业发展:教师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依托专业组织,通过终身专业训练,习得教育专业知识技能,实施专业自主,表现专业道德,不断增长专业能力,成为合格的教师专业人员的过程。
4、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教学设计技能、课堂教学技能、应用教学媒体的技能、组织指导学科课外活动的技能、教学研究技能)+专业情意(专业理想、专业情操、专业性向、专业自我)
5、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1)规划引领,厘定发展思路;(2)制度激励,强化发展动力;(3)评价导向,促进自主发展;(4)终身学习,建立发展基石。
注:20世纪60年代中期,保罗.朗格朗提出“终身教育”的概念!
6、教师专业发展的策略:(1)教研结合;(2)协同合作;(3)反思经验。
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问题
危害:片面追求升学率使得基础教育变成纯粹的升学教育、应考教育,驱使广大学生为争夺高学历而奋斗,脱离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就会有意或无意地把精力集中在少数学生身上,放松或忽视了对多数学生的培养。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许多学校置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于不顾,忽视甚至取消体育、德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单纯抓智育;把学生封闭在狭窄的生活空间里,除了苦读还是苦读,为分数拼命,失去了青春年华的快乐。
原因:有教育外部的原因,如社会历史传统观念、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等,但教育内部的原因不容忽视,如教育指导思想、升学考试制度、办学模式、教育结构和学校质量评估标准等都存在不少问题。
解决措施:要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这一顽疾,需要教育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综合治理。教育内部更要作出努力,采取坚决措施,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切实推进素质教育。
综合素质知识点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对我国教育性质和教育方针的规定:社会主义性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对我国教育活动原则的规定:
(1)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原则: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2)继承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3)教育公共性(或公益性)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6)帮助、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7)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8)支持、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9)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与推广普通话原则
(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4、对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5、对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的规定:
(1)对学校教育制度的规定: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2)对义务教育制度的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3)对学位证书制度的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6、对设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①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 有合格的教师;③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7、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义务的规定(P18)
8、对学校管理体质、校长条件和学校法人地位的规定:
(1)对学校管理体质的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2)对校长条件的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3)对学校法人地位的规定: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对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素质,加强建设。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辅助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10、对受教育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
3、义务教育必须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6、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接受兵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
7、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8、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9、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10、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若干规定:
1、对我国教育基本政策的若干规定:
(1)教育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改革创新---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公平---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提高质量---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2)教育战略目标: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
(3)教育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
(4)教育体制改革(P23-24)
2、关于义务教育的若干规定:
(1)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增强学生体质。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努力缩小区域差距。
(3)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3、关于高中阶段教育的规定: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4、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建设,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提高教师地位待遇;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教师的法定权利: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3)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4)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2、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对学校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五、学生权利保护:
1、学生基本权利:
(1)接受教育、享用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的权利;
(2)获取物质保障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
(4)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智力成果权、司法保护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预防不良行为;
(2)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具有监护、教育和管教的责任;
(3)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矫治措施:父母管教、送攻工读学校、治安处罚、训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
(4)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可协商解决;双方自愿,也可书面请求主管教育部门进行调解;或依法直接提起诉讼;教育行政部门接到调解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一方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的,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