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知识点(2)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①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②查验权:货物、物品。鉴别其合法性。
① 施加封志权:为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② 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④查问权: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⑤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⑥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4、行政强制权
① 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如果
有证据,则不用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
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
②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③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④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 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
属海关关长批准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⑤ 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① 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货物或其他财产。
②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⑧ 连续追缉权。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
⑨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担保
处罚担保:有走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走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税收担保: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
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
其他海关事务担保: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行。
5、行政处罚权: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行政处理权:
l 佩带、使用武器权:适用范围:缉私;
使用对象:走私者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l 连续追缉权
l 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l 行政奖励权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80年《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恢复垂直领导体制。87年六届人大会十九次会议《海关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二)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海关实施关区集中审单和贸易统计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98年设立。03年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广东设立广东分书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海关业务改革的目标:建立“方便、严密”的业务制度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本着“守法便利、动态管理、风险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企业设为A、B、C、D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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