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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 文桦2 小升初资讯

  2015年小升初政策不断,为了让家长们更加熟悉小升初政策,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2015年上海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家长们参考。

上海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教委,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育考试中心、教师进修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2015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大力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公平、开放发展。进一步强化招生工作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严格招生程序,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市教委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办学,依法阳光招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生源、学校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招生相关政策,确定招生事业计划、划定招生区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3、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切实贯彻公办学校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4、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5、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统筹监管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原则。对整个招生工作全程参与、全程调控、全程督查,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

  三、具体要求

  (一)公办学校招生要求

  1、切实做好本区适龄儿童户籍与居住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具体内容见《2015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分类要求》(附件1)。掌握生源分布情况,结合本区教育资源,依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合理确定各校招生规模与招生区域,确保学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适龄新生都有学位。

  2、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班额。

  3、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小学一年级新生应为年满六周岁(即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各类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新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本区所有公办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按“区域划块、免试入学”原则,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划定起始年级对口入学学区范围,并下达新生名册。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必须填写好《回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表》(附件2),于4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确定就读去向。就读外区县公办小学一年级学生须于4月11日-30日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内进行入学信息登记,并获得入学信息登记表。

  5、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区教育考试中心报名,经区教育局审核后,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6、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5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2016年起,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统一为6月30日。经网上登记申请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统筹安排入学。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7、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8、根据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2015年全面试行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上海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区教育考试中心结合本区实际对跨区县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区域内统筹安置。

  我区公办小学统一报名日期2015年5月23日-24日,申请入学新生持《告知书》和相关材料到安置学校报名并审核信息。

  (二)民办学校招生要求

  1、民办学校可向社会或媒体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成效,但内容必须真实可信,符合实际情况,不得向学生或家长作出有悖于招生政策的任何承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严禁擅自提前报名或开展咨询活动。

  2、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基教科申报备案,审核后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上网公示。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要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3、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必须符合上海市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学校入学基本条件,即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4、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

  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与面试。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依据。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他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民办小学招生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化的测试与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成绩、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意向性推荐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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